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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更新:2024年资本项目外汇政策15问!

时间:2024-10-18 09:00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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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已于2024年5月6日起实施。

作为备受市场主体关注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手册,与2020年版相比,2024版《指引》吸收了最新法规和操作实践,着力提升业务办理的便利度和可操作性。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也在官网更新了有关资本项目外汇政策的问答。

具体有如下几个:1.外商投资企业做币种变更登记时,实到注册资本和实缴出资额按哪天的汇率折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1.3.4第三条,原则上按资金入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不同外币间套算率进行折算。

2.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3.4第一条,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已对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其他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行为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手续,并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出资情况及理由。

3.放款人直接从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业务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2第二条,境外放款到期(含展期到期)收回本息或未到期但本息已收回完毕的、境外放款登记后未汇出等常规境外放款注销业务,可由放款人所属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4.境外放款期限届满后如需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多长时间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2第二条,境外放款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5.境外放款业务可以以人民币登记,美元放款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1第8条境外放款业务的登记、放款以及回收各环节中,人民币与外币之间不能错配;以人民币登记的,必须以人民币放款和回收;以外币登记的,必须以外币放款和回收,但外币各币种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6.成立不足1年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可以做放款业务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1第1条,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可向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境外企业放款。

7.境外放款利率发生变更后需要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变更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2.4.4.2第1条,境外放款额度变更或原放款协议发生变化(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的,需办理变更登记。

8.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应于何时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第二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均应在境外债券交割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进行管理。采用“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应占用该企业按“投注差”方式计算的外债额度。

9.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什么原则管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3.4.1第八条,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10.境外债权人将该笔债权转为股权的,非银行债务人应按照什么顺序办理后续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4.4第十条,境外债权人将该笔债权转为股权的,非银行债务人应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然后到外汇局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登记及外债注销(变更)登记,再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1.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是否需要办理担保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3.5.4.1第十六条,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担保人以法规允许的方式用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后申请办理对外汇款时,担保人参照一般外债的还本付息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1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减持资金是否可以存放境外?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4.4.1第一条及第六条,境内股东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应在减持后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13.在办理境外上市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后,如后续再发生减持,需要办理什么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4.4.1第四条,境内股东办理境外持股登记后,拟增持或减持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股份的情况(如数量、比例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资金汇出入手续之前及时办理持股变更登记。

14.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时,同时获批H股“全流通”需要单独办理H股“全流通”变更登记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3.4第八条,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首发或增发)备案时同时获批参与H股“全流通”的,无需单独申请H股“全流通”变更登记,与境外上市登记一并办理。

15.境内上市公司境外上市拟回购其境外股份,应何时办理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3.4第十条,境内公司需汇出境内资金回购其境外股份的,应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登记回购相关信息并取得相应业务登记凭证。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应及时原路汇回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