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制度。
第五条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的有关政策;
(二)指导、管理、协调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相关工作;
(三)健全、完善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机制;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第六条 下列部门要加强对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支持、配合和协助: 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投资方向。 经贸部门要根据出口反倾销预警报告,研究提出涉案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专业律师培养工作,加强律师从业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财政支持,做好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应对出口反倾销的会计服务工作,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对出口反倾销业务知识的培训。人事部门要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人才培养工作,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和证件颁发部门要对因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出国(境)团组、人员的审批和申请办理证件提供必要的便利。海关部门要对经依法确认存在扰乱出口经营秩序、违反行业协议等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检验检疫部门要依法严把出口商品质量关,积极建立出口企业诚信评价体系,配合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民政、农业、工商、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第七条 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组织企业进行应诉;
(二)根据出口反倾销案件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助企业向政府部门提出交涉请求及其他多、双边渠道处理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积极推动本行业组织与国外有关组织、机构或企业加强沟通与交流,协助组织企业开展磋商、谈判和游说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自律,主动抵制低价竞销等扰乱出口经营秩序的行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