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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进出口公平贸易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4 10:28 来源:浙江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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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进出口公平贸易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应对国外各类贸易摩擦案件,维护我省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行业及产业的安全,维护进出口公平贸易的良好环境,保障我省对外贸易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

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和财政管理要求,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第三条          评价对象

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积极支持各调查机关的案件调查工作的各级外经贸企业、行业中介组织及其它相关单位。

第四条  评价内容

(一)支持参与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争端、贸易投资壁垒、世贸组织争端和其他新型贸易摩擦。对参与上述应对工作的企业、行业中介组织及相关单位按照案件应诉综合评分情况分档给予一定政策扶持。

(二)支持我省对外贸易预警体系建设和运行,支持全省境内外预警点建设和运行。对被省商务厅确认为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单位的境内外建设、维护、运营和活动等,按照预警点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分优秀和良好两档给予一定政策扶持。

第五条  评价标准

(一)案件应诉综合评分(100分)

1.应诉态度(10分):主动应诉、表现突出的10分;经鼓励引导后积极应诉的8分;经鼓励引导后应诉的6分;不应诉的0分。

2.应诉结果(70分):案件应诉结果为以下情况的70分:零税率、不征税、无损害、不侵权、和解、胜诉、撤诉、不立案、全国最低且低于30%、终止调查等;案件应诉结果为以下情况的60分:较低税率(全国前五以内,含第五)、可以继续出口等;案件应诉结果为除优秀和良好以外的其他情况的40分。

3.应诉沟通(10分):按时主动进行预申报、及时上报《案件应诉基本情况表》、影响较大的案件在立案后1个月内开始分阶段上报案件进展情况、积极进行案件应诉情况沟通的10分;其他0分。

4.行业抗辩(10分):积极参加行业无损害抗辩、维护行业利益的10分;经鼓励引导参加的5分;不参加的0分。

5.加分项(10分):对拉美亚非地区案件、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日落复审案件以及须配合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案件交涉谈判等应诉难度大的案件,仍积极应诉的加10分。

(二)预警点评价依据

按照《关于建设“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工作指导意见》及当年度具体通知要求进行考核评估,以当年度考评结果通知为评价依据。

第六条  案件应诉申报条件

(一)涉案企业没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行为;

(二)案件结案在考评年度当年;

(三)申请单位的案件法律费用支出在20万元以上;

(四)案件应诉综合自评分在60分以上。

第七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符合评价管理要求的项目,省级单位直接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市)级单位由各市、县(市)商务(外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并签署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二)省商务厅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评价结果,结合中介机构审核意见,研究提出政策扶持方案,省财政厅对政策扶持方案审核后,会同省商务厅将政策扶持兑现到省级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

(三)省级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政策扶持后,应及时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申报单位对政策扶持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四)对涉及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或严重阻碍我省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的重特大案件,可由省商务厅提出扶持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采取事前拨付、事后清算办法。

第八条  申报时间和方式

(一)申报时间

申请项目应在每年申报文件规定的时间前上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预警点扶持名单由省商务厅根据实际考核情况提出。

(二)预申报

企业或行业中介组织应诉贸易摩擦案件后1个月内,均需提交案件应诉基本情况表(附表1),影响较大的案件还需分阶段上报案件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律所聘请、初裁分析报告、实地核查报告、终裁分析报告、听证会参与情况、行业无损害组织或参与情况等。

(三)集中申报

已根据预申报要求提交材料的,可于申报截止时间前上报申请项目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年度浙江省进出口公平贸易评价管理项目申请表(附表2);

2.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情况、主要成果和影响,各项支出的说明;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立的行业中介组织需提供民政部门批件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支出清单及各项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用汇核销单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6.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制页码、目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政策扶持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二)各级财政、商务(外经贸)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扶持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告。

(三)对于发现有骗取、挪用、截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其今后申请资格。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